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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《耕地保护法(草案)》意见,强化耕地“三位一体”保护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3-11-16   浏览次数:138
核心提示: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出公告,公布《耕地保护法(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及其说明,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据了解,草案共10章72条,明确了耕地保护基本原则、耕地保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优先序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要求、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管控、耕地质量、耕地生态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制度。在耕地保护的基

近日,自然资源部正式对外发布了《耕地保护法(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及其详细说明,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与建议。这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耕地保护工作迈入了法制化、系统化的新阶段,旨在通过更加严格的法律手段,确保耕地数量稳定、质量提升、生态功能良好,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。

《耕地保护法(草案)》共设十章七十二条,全面而系统地构建了耕地保护的法律框架。草案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,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,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。同时,将耕地数量、质量、生态“三位一体”保护的新要求融入法律条文,确立了科学规划、保护优先、从严管控、用养结合的耕地保护原则和耕地数量不减少、质量有提高、生态功能稳定的保护目标。

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,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。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携手农业农村、生态环境、水行政等部门,共同负责全国耕地保护、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将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、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,形成上下联动、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。

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面,草案规定了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种情形,包括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、黑土地、蔬菜生产基地等优质耕地资源。同时,草案还兼顾了耕地保护与生态建设的需求,明确了不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类耕地范围,如需要退耕还林、还牧、还草、还湖的耕地等,以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规划与可持续利用。

值得注意的是,《耕地保护法(草案)》还将耕地保护“党政同责”上升为法律制度,明确了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的原则。这一规定强化了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,确保耕地保护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。

自然资源部表示,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汇聚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,进一步完善《耕地保护法(草案)》的内容。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讨论,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,共同推动我国耕地保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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